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建与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各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严重不文明行为,或者在大型活动中因发生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共同约谈该单位或者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