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建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村镇创建全过程,定期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工作,创建情况纳入镇街绩效目标考评内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镇、街工作规划。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