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村镇创建全过程,定期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工作,创建情况纳入镇街绩效目标考评内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镇、街工作规划。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