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劝阻不文明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各类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对各类不文明行为实施监督和曝光。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