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或者自然人在申报本条例规定的科技项目时有虚假行为,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弄虚作假,或者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违背科研诚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