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创新容错机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进行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者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风险投资,未取得预期效果,但是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应当免除有关负责人的决策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组织和科技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可以予以结题,在项目申请、职称评定等方面不受影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