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公共投资计划。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研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照规定免除。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研用房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规定免除地方留存部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