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对境内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可以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照约定采购。
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