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基础研究项目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中的比重。

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

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出资,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联合实施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扩大基础研究资金来源。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