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监督体系。市、区县(自治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科技创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