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市实行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根据人才特点、岗位职责和科技创新规律,建立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突出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

鼓励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市场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职称评定系列中增设专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