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七条有效企业研发活动享受下列优惠:(一)企业研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二)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速折旧;(三)建有研发准备金制度且有实际研发投入的企业,可以根据其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金额按照规定获得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补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惠。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