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有企业应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进开放协同创新,按照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科技创新考核制度,将科技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可以将国有企业的科技创新投入视同利润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