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点突出和梯队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全流程服务体系,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协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优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新产品的产业技术攻关,补齐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和领域的短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