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活动第十七条有效本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有企业开展创新能力评价,应当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