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四)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
(六)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七)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八)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九)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投诉、举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