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