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第三十三条有效前期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