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的原则,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