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有效新建住宅建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移交。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