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第二十五条有效未经业主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