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注销手续,并公告其印章作废。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