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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彝医医疗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从事彝医医疗服务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及经批准的内设科室等。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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