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五章 传承与交流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实行彝医药传承人制度。鼓励和支持具有彝医药专长的人员通过师承等形式开展传承活动。自治州、县(市)彝医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遴选彝医药传承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被认定为彝医药传承人的,享有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