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支持单位或者个人申报彝医药科研项目,对申报国家级、省级彝医药科研项目的,给予资金支持。对申报州级彝医药科研项目的,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资助方面给予倾斜。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