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彝医药,是指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彝族人民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体系。主要包括:
(一)《明代彝医书》(齐苏书)《中国彝族医学基础理论》《中国彝族药学》《中国彝医方剂学》等古今彝医药文献中所蕴含的独特的彝医药理论;
(二)彝医水膏药疗法、酒火疗法、滚蛋疗法、刮痧疗法等技能、技法及其用具;
(三)彝医单方、验方、秘方等;
(四)彝药材及其种植、养殖技术;
(五)彝药材的炮制及药物制剂工艺技术等。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