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