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