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关的登记、申报、支付结算等档案和凭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