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五章 公共服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医药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单位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其服务行为,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服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