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