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逐级分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