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