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对节水改造项目、节水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立项,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费等政策和资金扶持。对符合贷款条件、具有偿还能力的节水项目,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贷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