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