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约用水产业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和高耗水产业投资项目限制目录,结合本省水资源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并公布本省补充目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