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的用水监控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并对其进行在线监控,实时采集用水数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录用水单位节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年度行业用水、节水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