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年度提出用水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权限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部门应当对年用水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建立用水档案,根据用水定额安排用水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