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量较少并对周围生态与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但应当依法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