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在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水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水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书、水工程建设档案以及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文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