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移动、破坏水工程边界固定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