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营活动妨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