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定期对水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确定管理主体,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