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日常工作,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林业、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