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抗旱条例/第三章 抗旱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旱情,提出抗旱资金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抗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抗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