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抗旱条例/第三章 抗旱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抗旱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抗旱减灾投入。遇严重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旱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城市应急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筹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