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抗旱条例/第三章 抗旱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抢水、偷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抗旱水源。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