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工业用水;

(二)限制或者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三)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四)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五)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六)压减供水指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