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水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调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