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抗旱条例/第三章 抗旱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水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调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