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抗旱条例/第三章 抗旱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旱情紧急情况下将抗旱供水方案向主要用水户通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抗旱供水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旱灾损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