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真实数据、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者弄虚作假,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