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